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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受理委托
来源:原创 | 作者:丁庆明 | 发布时间: 2020-12-28 | 309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证据规定》、《委托鉴定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要求鉴定机构受理委托的程序更规范、更符合法律规定,改变以往的受理鉴定的程序,尤其是规定鉴定开始前,鉴定人需签订承诺书,提醒警示鉴定人将要参与的鉴定活动不是普通的技术活动,而是涉及法治公平正义的司法鉴定活动。

随着《证据规定》、《委托鉴定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要求鉴定机构受理委托的程序更规范、更符合法律规定,改变以往的受理鉴定的程序,尤其是规定鉴定开始前,鉴定人需签订承诺书,提醒警示鉴定人将要参与的鉴定活动不是普通的技术活动,而是涉及法治公平正义的司法鉴定活动。

1.收到委托后,应及时的审查委托要求是否属于本机构的鉴定范围和能力,根据《证据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鉴定机构不能超范围鉴定,超范围鉴定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信,鉴定机构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执行。

2.《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该规定有利于解决当事人对鉴定人回避的要求,也避免的了当事人在庭审时对鉴定人资质提异议,降低庭审效率。

该规定应该是参考了证人出庭签署保证书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证人出庭应当签订保证书,拒绝签订保证书的,不得出庭作证。

签署承诺书对鉴定人起到提醒警示的作用。鉴定过程中,如鉴定人未签订承诺书,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鉴定意见,人民法院依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对鉴定人进行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做出刑事处罚。

关于鉴定人的处罚,最近笔者遇到几个案例是人民法院给行政主管部门发司法建议函,要求其对鉴定机构进行处罚,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鉴定人直接做出处罚,同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司法建议函。

3.《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鉴定费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申请人垫付,直接打给鉴定机构,从这里可以看出,鉴定费用属于有偿技术服务费用。《证据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目前国家未对产品质量鉴定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由于产品种类、鉴定项目涉及面比较广,很难出台统一的收费标准,所以鉴定机构通常考虑鉴定项目的难易程度、组织鉴定专家的数量、检测方法、地域远近、国家规定税费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产品质量鉴定收费以协商为主,但由于当事人和鉴定机构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很难协商,最近为了降低当事人诉讼经济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有的地方开始尝试以竞标的方式选择鉴定机构。

来个综上所述,鉴定机构受理委托时,需向人民法院发送鉴定人承诺书、鉴定人资质、受理函、收费函、鉴定初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