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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业务庭资料移交与鉴定机构的选择
来源:原创 | 作者:丁庆明 | 发布时间: 2020-12-21 | 306 次浏览 | 分享到:
据有关数据统计,年底长期未结案中,产品质量鉴定案占有很大比例。如何提高产品质量鉴定效率,选择合适的产品质量鉴定机构,从而推动审判质效的提高,一直是对外委托工作的一个难题, 因此研究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资料的移交,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对于提高鉴定效率是非常有意义的。

据有关数据统计,年底长期未结案中,产品质量鉴定案占有很大比例。如何提高产品质量鉴定效率,选择合适的产品质量鉴定机构,从而推动审判质效的提高,一直是对外委托工作的一个难题, 因此研究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资料的移交,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对于提高鉴定效率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鉴定资料的移交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产品质量鉴定过程中,鉴定资料经法庭开庭质证,质证笔录显示双方对鉴定资料有异议,鉴定专家该如何采用有异议的鉴定资料是鉴定过程中的一个难题,由于鉴定专家对专业技术了解较多,但对法律了解较少,很难确定哪些鉴定资料可以采用,往往认为经法庭质证后的鉴定资料均可以采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项第5条,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鉴定过程中遇到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要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但在人民法院无法做出认定时该如何采用?笔者认为,可以根据《证据规定》第三条适用“证据自认原则”,依据鉴定资料得出的鉴定意见对资料提供方不利的,可以作为鉴定依据,但鉴定意见对资料提供方有利,对对方不利的,则很难处理。

2.笔者在工作中遇到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大致可分为买卖合同纠纷、加工定做合同纠纷、工程质量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现就各类案件移交的资料一一说明。

(1)买卖合同纠纷

鉴定委托函、鉴定申请书、诉状、买卖合同、技术协议、使用说明书、出厂检验记录、验收记录、产品执行的标准、合格证、维护保养记录、运行记录等技术资料等。

(2)加工定做合同纠纷

鉴定委托函、鉴定申请书、诉状、加工定做合同、加工定做技术协议、工艺流程图、计算说明书、设计图纸、装配图等。

加工承揽合同相对复杂,建议先移交基本的鉴定资料,让鉴定机构出具补充资料函。

(3)工程质量纠纷

工程质量纠纷案件鉴定对象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调整的范围时,才能委托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区别于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鉴定委托函、鉴定申请书、诉状、合同、技术协议、设备布置图、工艺流程图、计算说明书、设计图纸、施工图、问题清单等。

工程质量纠纷由于涉及标的物较多,案情复杂,应先移交基本的鉴定资料,由鉴定机构根据鉴定需要出具补充资料函。

(4)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案件要根据引发事故的产品提供鉴定资料,以电气(器)产品引发的触电侵权纠纷案件为例。

鉴定委托函、鉴定申请书、诉状、合同、技术协议、使用说明书、 3C认证证书、电气原理图等。

(5)运输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

这两类纠纷可参考(1)、(2)移交资料。

二、鉴定机构的选择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三条,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属于跨学科、疑难复杂案件,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个专家鉴定。

在第一讲时,笔者已经讲过目前由质量鉴定专委会管理产品质量鉴定相关工作,其法律依据为“规定”第四十二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类鉴定的专业机构名册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名册中选录编制。其他类别的专业机构、专家名册由相关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推荐,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录编制。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鉴定机构的选择首先以协商为主,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摇号)。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2.由于产品类别多、范围广、专业技术性较强,对于对外委托人员来说,如何审查选择符合案件要求的鉴定机构,是有一定困难的。

目前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信息平台产品质量鉴定部分实行的是三级目录,应分到三级目录还是二级目录,是存在争议的。三级目录的优点是很容易理解,很容易选择对应鉴定的类别,不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异议,但鉴定类别多而细。二级目录的优点是鉴定类别少二宽泛,但缺点是很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异议,后面异议很难处理。

一些技术实力较强的大型科研机构不愿意承担人民法院的产品质量鉴定工作,一种原因对于科研机构,鉴定费用相对不高,第二个原因是怕麻烦,俗话说“粘上法律的都没什么好事”。现实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些中小型鉴定机构承担着大部分法院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由于产品质量鉴定的本质属性是组织专家鉴定,笔者认为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项第9条更多的审查选择鉴定专家的专业能力、从业经验、业内评价、执业范围、鉴定资格、资质证书有效期以及是否有依法回避的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