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验后,鉴定专家组要根据勘验的情况制定具体的鉴定技术方案,而鉴定方案中鉴定依据、鉴定资料的采用、鉴定的原理及方法是鉴定意见合法科学准确的基础。新《证据规定》及《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均要求审查鉴定依据、原理、方法等内容。
现场勘验后,鉴定专家组要根据勘验的情况制定具体的鉴定技术方案,而鉴定方案中鉴定依据、鉴定资料的采用、鉴定的原理及方法是鉴定意见合法科学准确的基础。新《证据规定》及《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均要求审查鉴定依据、原理、方法等内容。
一、鉴定资料的采用
鉴定方案根据法院委托要求、鉴定资料、双方约定、标准等,围绕双方解决双方争议的焦点而制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新《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但质证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鉴定资料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无法确认的鉴定资料,该如何处理在以上条款均未明确。
司法实践中,法院除移交鉴定资料外,还移交质证笔录,好像告诉鉴定人,质证笔录给你了,鉴定资料该如何采用,由你来决定。而鉴定人认为鉴定资料均已质证过,都可以采用,据此出具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根据新《根据规定》证据自认原则,依据双方有争议的鉴定资料做出的鉴定意见对资料提供人不利的,鉴定资料可以采用。而对资料提供人有利的,鉴定机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项第五条向委托法院发函征询有争议的资料能否采用。
二、鉴定依据
鉴定依据是鉴定方案的核心,根据新《证据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三项,鉴定依据是法院法庭质证重点审查的内容之一,鉴定意见出具后,当事人也会因鉴定依据提起异议。
根据平等自愿、约定优先的原则,产品质量鉴定首先将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技术协议作为鉴定依据,因为启动鉴定,说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合同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新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本条规定将产品使用说明书、铭牌等作为产品质量鉴定的依据,所以使用说明书不能随意编造,也不能是系列的使用说明书,而铭牌明示指标也是质量说明的一种。笔者认为使用说明书和铭牌质量指标也是双方合同约定的延伸,属于技术协议的一部分。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本条规定了在双方约定不明或者无约定时,鉴定依据的标准顺序是递进关系。(1)根据《标准化法》第十条第一款“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由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批准发布,不符合前置性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更不能进入流通领域。(2)根据《标准化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是在生产、流通领域,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是满足基础通用,对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3)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4)通常标准指一般标准或者平常标准,可以理解为不低于合同履行地的平均水平。
三、鉴定过程中双方的配合义务
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司法鉴定的目的是辅助审判查明案件技术事实,因此,鉴定过程离不开当事人的配合。这里主要以大型设备动态技术指标开机试验为例,分析为什么需要当事人检查、维护、调试工作,何为案件技术事实,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标的物交付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即为案件技术事实,为了查找这一事实,需要制造方将设备维护、调试到最佳状态,或者说尽可能恢复到交付状态,以便于鉴定人判断分析交付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开机试验通常是由制造方指派技术人员,这样做为了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物料通常由用户方提供,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产品的使用性能是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在没有约定物料的前提下,开机试验时,一般不能增加对物料的要求。
四、证据妨碍原则
公平公正是鉴定程序合法的前提,为了鉴定顺利进行,如果制造方放弃了试验开机的权利,或者说不配合开机试验,则由用户方负责开机试验,但由于制造方不参与,可能会导致从技术上无法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从近几年的判决案例看,裁判者往往以阻碍鉴定顺利进行为由,即证据妨碍原则,判决制造方败诉。当然也有的以申请人未能完成举证,判决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所述,鉴定技术方案是保证鉴定能否顺利进行的基础,鉴定技术方案的顺利实施需要当事人的配合。不同的产品质量鉴定应制定不同的鉴定技术方案,但总体上具有规律性、标准化性,因此笔者认为应总结不同类别的产品鉴定规律,探索产品质量鉴定标准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