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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样品检验
来源:原创 | 作者:丁庆明 | 发布时间: 2021-01-17 | 726 次浏览 | 分享到:
检验是产品质量鉴定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采集合法有效的数据,是产品质量鉴定活动的一部分,是鉴定专家分析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基础之一。检验需要法定的检验资质,出具的检验报告需要加盖CMA印章,产品质量鉴定目前由行业协会统一管理,属于行业自律行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加盖产品质量鉴定专用印章。

检验是产品质量鉴定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采集合法有效的数据,是产品质量鉴定活动的一部分,是鉴定专家分析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基础之一。检验需要法定的检验资质,出具的检验报告需要加盖CMA印章,产品质量鉴定目前由行业协会统一管理,属于行业自律行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加盖产品质量鉴定专用印章。

根据《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鉴定过程需要检验或者试验的,鉴定组织单位应委托通过计量认可的检验机构,并由其出具检验或者试验报告。

笔者在工作过程中,与司法技术人员、行业专家探讨过,鉴定组织单位对外委检验是否应告知委托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司法技术人员的认为”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否则检验机构与争议双方形成厉害关系,将导致鉴定意见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不能采信”,而行业专家认为“检验机构通过计量认可,其检验行为独立进行,不需要告知委托人和争议双方当事人,告知反而会给检验机构或者鉴定组织单位带来麻烦。”新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经人民法院准许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可以将鉴定所涉部分检测事项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人对根据检测结果出具的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在知识产权鉴定过程中,鉴定组织单位委托检验机构对产品检验,有了法律依据,但需经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同意,并且也反应了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证据规定》第二十条同样适用于产品质量鉴定,因为产品质量鉴定和知识产权鉴定其形式都是组织鉴定专家开展鉴定工作,希望在即将颁布的《关于司法技术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或者《关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第二十条吸收,以规范不同行业的鉴定组织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产品质量鉴定委托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数据,应事先告知人民法院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