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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 鉴定人出庭作证
来源:原创 | 作者:丁庆明 | 发布时间: 2021-02-07 | 690 次浏览 | 分享到:
鉴定人出庭是鉴定意见能否被采信的最后一个环节,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个程序,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证据规定》,首次将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两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做出明确规定,是救济当事人权利的重要渠道,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该条款吸收到诉讼法里,正式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国家法治的重大进步。鉴定人出庭参与法庭质证是将鉴定程序、鉴定意见直接呈现给法官,通过法庭对抗,专家辅助人的参与,让法官形成正确的心证,为后续裁判提供科学证据。

鉴定人出庭是鉴定意见能否被采信的最后一个环节,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个程序,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证据规定》,首次将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两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做出明确规定,是救济当事人权利的重要渠道,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该条款吸收到诉讼法里,正式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国家法治的重大进步。鉴定人出庭参与法庭质证是将鉴定程序、鉴定意见直接呈现给法官,通过法庭对抗,专家辅助人的参与,让法官形成正确的心证,为后续裁判提供科学证据。

一、鉴定人出庭的启动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但该条款并未对如何通知鉴定人,开庭前几日通知,鉴定人出庭费用等作出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该条款规定了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至少应提前书面通知鉴定人参与出庭,一般是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鉴定人出庭,而不是电话通知,更不是用传票传唤,鉴定人是法官的技术助手,同样是为法治公平正义而努力奋斗的一份子,因此应得到相应的尊重。新《证据规定》第七十九条,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该条款对鉴定人出庭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受疫情影响,鉴定人到庭参与鉴定意见质证无法实现,但为了让人民群众早日感受到法治公平正义,裁判者不断的努力创新,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可以在线出庭作证。

二、鉴定出庭费用

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均未规定鉴定人出庭收费标准,《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也仅是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应该收取,属于诉讼费的一种,但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标准。早些时候笔者见到有学者提出鉴定人出庭应按照证人出庭的收费标准收费,2018年1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其因出庭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合理费用,由人民法院按照同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并给予适当报酬,参照以下标准执行:(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部级标准,报酬按照12000元/人·日;(二)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或在本省范围内一定专业领域具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司局级标准,报酬按照8000元/人·日;(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的,或在本市范围内一定专业领域具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报酬按照4000元/人·日。前款费用标准,不足半日的按照半日计算,超过半日不满1日的按1日计算。该标准发布之后,很多鉴定人出庭均参照该标准,但过高的出庭费用,引起当事人、法院极度不满,甚至激化出新的矛盾。笔者认为该条款规定的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聘请的有专门知识人的,类似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但要参与法庭调查,还要进行技术分析形成书面专家意见供法庭参考,也有法院认为法院聘请的有专门知识人的人为“法庭技术调查专家”,或者称为“技术调查官”,但技术调查官的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必须为法院内部人员,这和法院聘请的专门知识的人有很大区别。笔者有幸作为技术调查专家两次参与法庭技术调查,推动案子顺利调解。法院不可能聘任各行各业技术专家作为全职人员,但可以组建专家库,让各行各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专家库,从而成为法官的技术助手。

新《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第三十九条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的后果,而第三十九条则规定了鉴定人出庭收费的标准应按照证人出庭收费标准,证人出庭收费的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从《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看,证人出庭收费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而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以2019年为例,全国人均工资标准为346.75元,也就说2020年鉴定人出庭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另加每天误工损失346.75元

三、有专门知识人的聘用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证据规定》,首次将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两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做出明确规定,是救济当事人权利的重要渠道。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该条款吸收到诉讼法里,正式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国家法治的重大进步。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专家辅助人的法庭发问程序进一步明确规定。2019年新《证据规定》又做了进一步完善。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应符合以下要求:1,申请书应载明申请的事项或者申请人员的具体信息(专家辅助人的身份、职称、学历、工作经历、学术成果等);2.申请书应明确申请的目的,阐述专门性问题与案件事实的认定,或者对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的质证有怎样的帮助,对法官形成正确的心证结论有怎样的帮助,总之,申请理由越详细、越直接越好;3.法官若允许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以体现法律诉讼对等权利,言外之意,你也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申请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最多不超过两人,人数过多,不利于法庭审判效率和公平性,专家辅助人的在法庭上发表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所以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但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需要其他的证据进行补强,所以专家辅助人意见在没有其他证据补强的情况下,很难让法官采信,最多是推翻原鉴定意见,重新启动鉴定,同时也说明专家辅助人可以认为是当事人的技术诉讼代理律师。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发问顺序,通常由专家辅助人向鉴定人首先发问,鉴定人回答结束后,经法庭准许,由专家辅助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观点或意见,此时,法官或许会向当事人发问,而对方当事人如果需向专家辅助人发问,需经法庭准许。

新《证据规定》第八十三条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第八十四条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从《证据规定》规定看对专家辅助人出庭进一步补充完善,规定了专家辅助人不得参与鉴定意见质证以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笔者近几年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鉴定意见法庭质证活动,专家辅助人出庭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研读整个案卷资料,尤其是合同的性质、双方争议的焦点、回避制度、专家专业技术经历等,不仅仅从专业技术上发表自己的意见,专家辅助人由于缺少对整个鉴定过程的了解,可能会从纯技术角度发问,而司法鉴定是建立在法律程序基础之上的技术活动,因此可以先程序、后实体的顺序进行交叉发问。

四 、鉴定意见法庭质证

鉴定人出庭即是对自己掌握技术的考验,也是对自己心里的挑战,法庭是一个严肃而庄重的场合,很多人一辈子没上过法庭,流汗、恐慌,不知该如何回答问题是大部分鉴定人首次出庭遇到的困境。《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第八十条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从《证据规定》的相关条款看,当事人需在出庭前将需要提问的问题书面提出,以便于鉴定人讨论分析,同时也便于法庭提高庭审效率。鉴定人毕竟是人不是神,在法庭也会有问题无法及时回答,这时可以向法庭申请庭审结束后书面回复。鉴定人出庭总体上是围着鉴定意见形成的过程进行发问,若偏离或者超出,鉴定组织人需及时提醒鉴定人可以拒绝回答。对于当事人反复提出的问题,也可以说已回答过,不在进行回答。总之鉴定人出庭是释疑解惑,不是参与法庭辩论,因此不能与当事人形成法庭辩论,鉴定意见经法庭质证,双方当事人辩论后,由法庭确定是否采信。

五、鉴定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鉴定人出庭是法定义务,不出庭会带来不利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八条规定鉴定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鉴定意见不被采信,鉴定费用需经当事人申请才能返还。

新《证据规定》第八十一条,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新《证据规定》规定鉴定人不出庭,人民法院可以向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司法建议函,当事人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的,如果鉴定机构不返还,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从法律上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鉴定人出庭是鉴定意见能否被采信的最重要环节,拒不出庭的后果很严重,鉴定人应高度重视。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对等诉讼权利,弥补代理人专业知识的不足。鉴定人出庭是法官了解鉴定鉴定意见形成过程的最直接方法,有利于法官形成正确的心证。